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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人所欠稅款還需要支付。我國《民法典》規定,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對於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其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因此,失蹤人所欠稅款仍然需要支付。【法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三條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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