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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失蹤支付糾紛怎麼處理

債務債權 閱讀(2.58W)

可能大家都聽說過借款的債務人在沒有償還借款的時候就找不到人失蹤了,那麼這種情況,債務人失蹤支付糾紛怎麼處理呢?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債務人失蹤債務支付處理的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債務人失蹤支付糾紛怎麼處理

失蹤人債務支付糾紛

失蹤人債務支付糾紛是指失蹤人在失蹤前負有債務,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代管人拒絕支付的,債權人可以代管人為被告提起訴訟或代管人作為原告起訴要求失蹤人的債務人清償債務的糾紛。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應當盡職盡責管理好失蹤人的財產。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後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應當淸理失蹤人的債權債務,對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當支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如果代管人拒絕從失蹤人財產中支付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及其他應付費用,債權人有權以代管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代管人也可以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失蹤人的債務人清償債務。

失蹤人債務支付糾紛應按照《民事訴訟法》普通程式審理,因此,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的規定。

失蹤人債務支付糾紛並不按照特別程式審理,而是通過普通訴訟程式解決。但這一訴訟是在宣告失蹤的判決基礎上作出的,且失蹤人債務支付糾紛與申請為失蹤人財產指定代管人密切相關,所以列為第三級案由與申請宣告公民失蹤、申請為失蹤人財產指定、變更代管人放在適用特殊程式案件案由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