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轉讓時無需取得債務人的同意嗎?
各國民法對債權的轉讓是否須經債務人同意或通知債務人存在不同的主張。
1、自由主義。
德國民法典主張債權原則上可以自由轉讓,不以取得債務人同意或通知為必要要件。美國法實際也是承認合同權利的轉讓無須經過債務人的同意。
2、通知主義。
法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債務人承諾為必要。
3、債務人同意主義。
《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和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這種規定是計劃經濟的產物,過於嚴格,不利於商品交換的發展。
而《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兩種立法有所衝突。實踐中如採用債務人同意主義不利於交易便利,如採用自由主義又不利於交易安全。
因此,合同法確定的通知主義既承認了債權轉讓是債權人的處分行為,為債權人的自由處分提供了便利和保護,又保護了債務人不因債權人將債權轉讓於他人而蒙受不測之損害。“因債務人向誰清償債務於他並無多大關係。如果因轉讓而使債務人履行費用增加,則原債權人應當承擔。”
二、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
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種:
1、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有人認為,不一定由債權人通知,由受讓人通知債務人也可以。筆者認為,《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明確規定了負有通知義務的是債權人,而且,由權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債權轉讓的事實,與最基本的法學原理也不符。但是,如果債權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受讓人憑債權轉讓憑證通知債務人也未償不可。
2、通知方式是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訂立債權轉讓協議書。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書籤字蓋章,可以認為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
綜上所述,關於債權轉讓時無需取得債務人的同意嗎這個問題,其實,法律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我們進行通知的時候,是有兩種方式可以選擇的,一種是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另一種是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訂立債權轉讓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