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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一樣嗎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閱讀(1.18W)

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不一樣。
1、作用物件不同
無限連帶責任是一種多數主體責任;無限責任是對債務人個體而言的。
2、承擔責任不同
無限連帶責任人中任何一人對違反法律義務的後果都必須負全部責任;無限責任是將企業的責任與投資人的責任連為一體。
3、界定物件不同
連帶責任界定的是債務人之間的責任,無限責任界定的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關係,所以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就不存在連帶責任的問題。
普通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五十七條,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一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