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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的區別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閱讀(3.33W)

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的區別:作用物件不同:無限連帶責任是一種多數主體責任;無限責任是對債務人個體而言的。承擔責任不同。
界定物件不同:連帶責任界定的是債務人之間的責任,無限責任界定的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關係,所以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就不存在連帶責任的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七條
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