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解答>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第三人代為清償與債務承擔的區別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閱讀(1.24W)

第三人代為清償系以自己名義清償他人債務,故於清償時應向債權人說明。如果第三人誤認為他人債務為自己債務而為清償,不發生清償效力,第三人清償後,可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

第三人代為清償與債務承擔的區別

債務承擔是債的主體發生變更,由承擔人作為新的合同當事人,原債務人退出合同關係,新的債務人清償是履行自己應當履行的債務,當其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債權人向承擔人追究違約責任,而不能向原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