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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承擔與第三人代為履行

債務債權 閱讀(3.11W)
債務承擔與第三人代為履行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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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承擔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第十條之規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上述司法解釋中一般共有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8條規定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該條規定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另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形與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情形相比,只是在解除同居關係的程式上有所不同,在財產上並無本質不同,因此其處理方式與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情形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