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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時間是多久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閱讀(2.84W)

債權申報期限是允許債權人向法院申報其債權的固定期限。我國破產法對債權申報期限實行法定範圍內的法院酌定主義,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該期限自人民法院釋出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參加破產程式行使權利。一般規定,可申報的債權要滿足以下幾點要求:
(1)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
(2)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
(3)須為以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
(4)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
(5)須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釋出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時間是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