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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第13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因此,債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在公司清算程式終結前是可以補充申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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