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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負責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對外承擔責任,只是相當於總公司一個部門。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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