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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的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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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對合夥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企業解散後,合夥人對合夥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合夥人之所以承擔連帶責任,基於合夥財產的共有性質及合夥人對第三人的共同行為產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不以當事人之間有無約定或有無相反約定為轉移的法定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第三款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人的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