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解答>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怎樣界定非法放貸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閱讀(2.01W)

非法放貸指一些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辦理儲存業務,發放貸款的便利,收受儲戶存款,開出存單,資金卻不入賬,挪作個人用於進行經營活動,或者以銀行名義為單位之間非法拆借鉅額資金做擔保,或者高息吸存後私自放貸。
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怎樣界定非法放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