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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貸罪立案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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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貸罪立案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非法放貸罪立案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一般要根據貸款的數額確定,要被處以拘役以及罰款。

根據司法實踐,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追訴。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方面

違法發放貸款罪侵犯的客體系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體為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物件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二)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較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違反國家規定”所指的是違反《商業銀行法》《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貸款通則》《貸款證管理辦法》《信貸資金管理辦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規有關信貸管理的規定。

(三)主體方面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主體包括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方面

違法發放貸款罪在主觀方面一般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於其非法發放貸款行為可能造成的重大損失是出於過失,這種過失一般是過於自信的過失,即行為人對於自身違反國家規定而發放貸款的行為可能導致的損害結果未能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

在一定條件下,故意也可能觸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即行為人雖然已經預見其違反國家規定而發放貸款的行為可能導致損害結果,但對此持放任或積極追求的態度。

以上全文就是非法放貸罪立案標準是怎樣規定的具體內容了,不管是民間私人貸款還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發放,都需要遵從我國的相關規定,要不然就是犯了非法貸款罪,不僅要被罰款,還需要遭受拘役等一系列嚴厲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