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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財產被第三人佔有人民法院可否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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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財產被第三人佔有人民法院查封情況如下:
1、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2、對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利益佔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該財產被指定給第三人繼續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行人。
3、對第三人為自己的利益依法佔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可以繼續佔有和使用該財產,但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行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被執行人財產被第三人佔有人民法院可否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