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執行人要去法院報告財產嗎?
被執行人需要去法院報告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義務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二、民事糾紛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三、強制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有哪些應盡義務?
1、被執行人應當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2、被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狀況,如故意隱匿不報或申報不實,人民法院將視情依法對被執行人採取強制措施。
3、執行中,經執行法院合法傳喚的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按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場所。期間,對於必須到場的有關人員,未經執行法院同意不得僅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到場。如經兩次合法傳喚,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達的,執行法院將對其進行拘傳。
4、被執行人不得擅自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
5、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查封、凍結、扣押、搜查等執行措施時,被執行人應配合法院執行,不得有妨害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得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凍結、扣押的財產及證據材料(包括已被清點並責令保管的財產及證據材料),不得擅自撕毀法院張貼的公告及加貼的封條,不得將法院查封、凍結、扣押的財產進行抵押等。
6、執行中,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可自行和解達成協議,並將和解協議副本交法院存卷,被執行人未履行和解協議,執行法院將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7、被執行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提起申訴,或該案按審判監督程式已經提審或再審的,被執行人可向執行法院告知情況,但在上級法院或本院作出中止執行裁定書或暫緩執行決定之前不得籍此拒絕履行法定義務或對抗法院執行。
雖然被執行人有向人民法院報告財產的義務,但是對於申請人來講,在申請強制執行時,一般也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相關財產線索,因為被執行人沒有任何執行能力的話,法院也無法採取強制措施,被執行人拒不報告本人財產情況,也不影響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