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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中無效行為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債務律師解答 閱讀(6.16K)

破產無效行為是指債務人在破產狀態下實施的使破產財產不當減少,或違反公平清償原則,從而使債權人的一般清償利益受到損害,依法應被確認無效的財產處分行為。

破產中無效行為的規定是什麼

種類:

(1)隱匿、私分或無償轉讓財產;

(2)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

(3)對原來沒有財力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4)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

(5)放棄自己的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