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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消滅後如何救濟有用

抵押擔保律師解答 閱讀(7.97K)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撤銷權消滅,是無法救濟的。在行使撤銷權的時候,應當在規定的時間的期限內行使,如果超過相應的期限無法再繼續行使的。另外,在進行計算撤銷權的時間的期限為自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事實開始一年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消滅後如何救濟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