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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消滅的後果有幾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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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可撤銷權因可撤銷事由的存在而產生,也會因發生消滅情形而消失,那麼合同可撤銷權消滅的情形有哪些?撤銷權消滅造成的法律後果又是什麼呢?根據法律規定,這個問題有不同的答案,在此法律本站小編將為您做簡單的介紹。

撤銷權消滅的後果有幾方面?

一、造成撤銷權消失的情形

民法典》第1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1、撤銷權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所謂除斥期間,為法定的權利存續期間,因該期間經過而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民法典》第152所規定的撤銷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即是對撤銷權除斥期間的規定,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的除斥期間為一年是一致的。但應當明確起算時間是不同的,《民法典》規定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而司法解釋的規定為“自行為成立時起”。這個規定明確了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在1年內撤銷權人沒有行使撤銷權時該撤銷權則歸於消滅,可撤銷合同便絕對有效。

2、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在上述除斥期間,當事人知道了撤銷事由後,不但不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反而明示放棄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明確表示”的方式是口頭的或書面的均可。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在上述除斥期間,當事人知道了撤銷事由後,雖然沒有明示表示放棄撤銷權,但以自己的行為放棄的,撤銷權消滅。

二、撤銷權消失的後果

撤銷權一經行使,即產生兩方面的法律後果,一是對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民事行為溯及既往自始無效。並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二是撤銷權人的民事責任。法律行為因意思表示被撤銷後,使法律行為溯及地自始沒有效力,但不等於沒有法律後果。在當事人之間,可能已經發生交易行為,因而瑕疵的意思表示被撤銷後,在當事人間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作為一種形成權如總不行使,勢必使民事法律關係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損害交易安全和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對當事人也是相當不利的。

根據《民法典》第152的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這種情形如案例中的當事人,在知道撤銷事由後仍全部履行了合同。還如有的案件一方當事人基於合同提起訴訟,另一方以答辯的方式認為合同具有可撤銷性,但人民法院向其釋明是否提起撤銷之訴,又表示不提起,待前一合同之訴案裁判後,又在一年內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對於這種放棄撤銷權,個人認為即喪失了訴權。其理由是,其以自己的行為放棄了撤銷權,該撤銷權已然消滅,當事人也就此喪失了訴的利益,也就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資格。如前面所舉瑕疵合同已進入訴訟,原則上撤銷權人應當在此訴訟階段行使撤銷權。如果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不提起撤銷抗辯,或者僅提出抗辯,在法院釋明的情形下又不提起撤銷之訴,導致瑕疵法律行為得到法院的確認,其就不能再主張撤銷權,該權利消滅,併產生訴的利益消滅,導致訴權的喪失。

由此可見得,撤銷權的消失在不同的前提下對於訴權的影響是不同的,如果您面臨的實際情況較為複雜,可以通過法律365網站對線上律師進行諮詢,希望能解答您的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