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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別人的借條要錢可以嗎?

債務債權 閱讀(1.76W)

一、 持有別人的借條要錢可以嗎?

持有別人的借條要錢可以嗎?

一般是不可以的,但如果債權人、債務人、第三方協商一致對債權進行轉讓的,那麼是可以拿別人欠條去要錢的。欠條是個人或單位在欠款、欠物時寫給有關單位或個人的憑證性應用文。欠條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為證明一方欠另一方財物而立下的字據,一種憑據類應用文體。欠條具有專屬性,是在特點條件下形成的債務,並且是針對具體人的,債務人認為支付不是債權的相對人存在風險,可以拒絕無關人員錢物。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百九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七條 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第六百九十八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範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條 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

第七百零二條 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範圍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對於持有別人的借條要錢的行為,顯然是屬於債權轉讓的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應當嚴格基於雙方協商的事項來進行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