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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的借條可以別人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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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訂的借條可以別人寫嗎?

簽訂的借條可以別人寫嗎?

簽訂的借條可以由別人寫,但必須由當事人雙方簽字,借條的內容需要把借款人、借款時間、借款金額、款項交付、擔保,這些要素寫清楚。借款人需要寫清楚姓名、身份證號,借款發生的日期最好精確到日,可以在借條中約定還款日期,未約定還款日期的,借款人可隨時主張返還,約定了還款日的,需在還款日屆滿後,才能要求還款。還款日屆滿仍未歸還的,出借人應在三年內起訴,逾期不起訴則喪失勝訴權利,另外,借款金額要同時用大小寫寫清楚,並寫清幣種,款項的交付儘量選擇銀行轉賬的方式,並在借條中明確對方收款賬號和轉賬日期。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口說無憑,但光有憑藉條,也不能篤定借貸關係成立。決定借條生效的關鍵條件是,出借人將借款提供給了借款人。

二、借條的書寫規範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最好能附一個身份證號碼;

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以及支付方式等約定;

5.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以及當事人的具體支付資訊情況等。

6.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7.如數額較大也應註明借款用途,或交付款記錄。

借條的書寫和確定,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借款協議內容來進行辦理,特別是對於相關條款的認定上,還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認定,在雙方簽字後可以發生法律效力,後期一方存在違約的,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