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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可以行使留置權的合同

債務債權 閱讀(1.65W)
債權人可以行使留置權的合同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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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何時可以行使留置權,什麼情況下留置權會消滅?

(一)主合同債權消滅。留置權本身就是一種擔保形式,擔保物權的作用在於債務無法實現時,用這種備用的物權去償還債務,主合同債權消滅,說明債權本身已經通過其他途徑實現,擔保物權當然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二)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並被債權人接受的。留置的根本目的在於擔保債務的履行。債權消滅是指債權已得到滿足,留置權因此沒有存在的必要。反映了留置權以及其他擔保物權從屬性的主要特徵。擔保物權隨主債的產生而產生,隨主債的消滅而消滅。債務人為使留置權消滅,對於留置權人有提出擔保的權利,留置權人對於債務人有受償其擔保的義務,債權人的留置權因債務人為債權清償提供擔保而歸於消滅,提供擔保的優點就在於既能保證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又能使債務人可以充分利用沒有留置的財產,達到物盡其用的效果。債務人提供擔保必須要經過債權人的認可,擔保物的價值要相當於留置物的實際價值,以免造成債權人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