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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贈與房產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可以嗎

債務債權 閱讀(9.79K)

一、債務人贈與房產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可以嗎?

債務人贈與房產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可以嗎

債務人贈與房產給第三人,債權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銷權。

所謂撤銷權(也稱廢罷訴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務,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債權人所實施的行為。

二、撤銷權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1、撤銷權成立的客觀要件。

①須有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和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法律行為,可以是買賣、借款等合同,也可以是贈與、免除等單方、無償合同行為;

②債務人的行為以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及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

③債務人的行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和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本案中,兩原告與被告吳忠之間的債權債務已經法院民事判決,而被告吳忠未積極履行歸還借款義務,並且在被起訴追償欠款過程中,將其所有的房屋無償贈與第三人陳昌,並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致債權人申請法院對民事判決書強制執行時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正是債務人的無償贈予行為,致債權人債權難以實現,導致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2、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

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指債務人與他人行為時具有惡意,即債務人明知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而處分財產或權利,即可推其具有惡意。就本案而言,被告吳忠負有債務,且與其朋友第三人陳昌簽訂贈與協議,惡意轉移可供執行的財產,足見債務人吳忠具有惡意贈與財產的主觀故意。

撤銷權的成立必須具備債務人主觀惡意,客觀上實施了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法律行為,被告吳忠與第三人陳昌之間的贈與行為雖進行了產權登記過戶,並獲得房產管理部門的確認,發了產權證書,但因被告吳忠的主觀惡意,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侵害了債權人兩原告的合法權益。本院根據《合同法》第74條、第75條的規定,依法撤銷了被告吳忠將房屋贈與第三人陳昌的行為。

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保障各方的利益不受損,也防止一些損害別人利益的行為存在。行使撤銷權收回贈與房產的處置權利,是杜絕一些故意轉移資產,欠債不還的行為存在。這是社會公平公正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