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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簽訂的債權轉讓

債務債權 閱讀(7.62K)
無權處分簽訂的債權轉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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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的追認

常見無權處分的追認權的行使方式有以下兩種:
1、明示。一般認為,追認一般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以明示的方式是行使追認權的最典型的形式,如通過語言、文字的或其他方法直接的進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權利人的意思即可。至於是否採用特定的形式,一般不作要求。
2、默示。關於默示內涵存在兩種不同的理解:
一是可推斷的意思表示,即權利人不使用話語,而使用某種具有特定的、法律行為意義上的符號。這種情形可以是約定,也可以是交易習慣,這種可推斷的意思效果與明示的效果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