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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股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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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業在起步發展過程中,都會面臨一些經營問題,一些企業雖然對國家的經濟建設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但是企業自身經營管理模式不合理,管理方式不正確導致虧損,企業選擇債權轉股權的方式來減少資金壓力。今天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債權轉股權的法律規定。

債權轉股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

債權轉股權的法律規定

國家工商總局對《債券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作出規定。

第三條 用於出資的債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債權合法有效;

(二)債權權屬清晰、權能完整;

(三)債權依法可以評估和轉讓;

(四)債權是被投資公司經營中產生的貨幣給付、實物給付的合同之債;

(五)被投資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出資應當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被投資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出資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四條 債權人應當與被投資公司簽署《債權轉股權協議》 。依照《債權轉股權協議》的約定,相關債權可 以全部或者部分轉換為被投資公司的股權。被投資公司因債權轉股權增加的註冊資本不得分期繳納,被投資公司應當一併辦理註冊資本、實收資本變 更登記。債權的實際繳納以債權人與被投資公司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為準。

第五條 用作出資的債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和評估機構評估。

第六條 債權出資實際繳納後, 應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 驗資報告除應當符合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債權人的債權持有情況,包括債權的金額、債權的性質、產生的原因、產生的時間、履行情況和到 期時間等;

(二)債權評估情況,包括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報告的文號、評估基準日、評估值等;

(三)專項審計的情況,包括審計機構的名稱、審計報告的文號、審計基準日、審計結論等;

(四)債權轉股權實繳註冊資本的情況,包括債權轉股權協議的簽訂等。

第七條 債權轉股權的,應當由被投資公司向登記機關申請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並提交以下材 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公司加蓋公章) ;

(二)有限責任公司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附表――股東出資資訊》 (公司加蓋公章) ;

(三)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 份證件影印件;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辦理事項、許可權、授權期限。

(四)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者決定; 被投資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提交全體股東簽署同意的股東會決議;被投資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內容應當包括:同意債權人以債權轉股權出資並確認債權評估金額,增加註冊資本的數額,出資方式、出資日期、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等。

(五)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

(六)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七)債權人和被投資公司共同簽署的債權出資承諾書; 內容應當包括:對所出資的債權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承諾。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註冊資本或債權轉讓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檔案 影印件;

(九)營業執照副本;

(十)公司登記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被投資公司股權以外的人以債權向被投資公司增資的,還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 件影印件

第八條債權人、被投資公司的債權轉股權行為違反《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以及本辦法規定的,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審計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檔案或者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國家工商局出臺的債權轉股權的法律規定,可以有效改善企業的經營,減少資金風險。管理辦法中對用於出資的債權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以及債權轉股權的程式。債權轉股權的意義重大,是企業發展過程中的進步。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山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