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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收益權轉讓及回購

債務債權 閱讀(4.79K)
債權收益權轉讓及回購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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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協議能否被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求答案

於是採取變通的方式。“股權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已成為近年來非常流行的一種信託融資方式。融資方有利用自有股權進行融資的需求,即將對應股權的收益權作為標的轉讓給信託公司,從而恢復股權的原始形態,雙方約定該股權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協議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同時,若A公司未能按照約定履行回購和付款義務,到期後融資方再以融資數額加上融資利息作為回購價款回購股權收益權,融資方不願意或者不能將其名下的股權直接過戶到信託公司名下,則C公司可以憑藉強制執行公證書直接向法院申請對A公司財產的強制執行,轉讓價款實際就是融資數額,但由於各種原因(多見於限制流通或者規避稅費目的)。融資方通過“獲得轉讓價款支付回購價款”的方式變相實現了“借款還款”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