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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收益權轉讓回購協議

債務債權 閱讀(1.57W)
債權收益權轉讓回購協議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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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收益權轉讓法律糾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因此,未通知擔保人,並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或債務轉移合同的有效性,而是對保證人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及保證責任的多少產生影響。



    債權債權收益權轉讓是必須要通知債權人的,債權人有知曉的權利,如果沒有通知,那麼該轉讓對債務人時產生法律效力的。還有一點需要強調的是,債權債權收益權轉讓是有一定的風險的,轉讓之前一定要慎重考慮,避免輕易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