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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之間的民間借貸起訴有用嗎?

債務債權 閱讀(2.17W)

一、公民之間的民間借貸起訴有用嗎?

公民之間的民間借貸起訴有用嗎?

由於借錢不還的情況屬於民事糾紛,因此債權人在訴訟時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是應當受理並根據實際情況與證據進行判決的。在判決之後,債權人可以拿著法院的判決書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而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建議在提起訴訟之前,先申請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保全,這樣能夠避免債務人日後轉移自己的財產,而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護。由此可見債權人在面臨借錢不還情況時,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還是很有用的。

二、民間借貸的起訴有效期是多久

(一)對於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逾期則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

(二)對於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債務人在約定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應當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從收到欠款條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3年)。

(三)對於不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也就是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民間借貸,不受訴訟時效規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長20年保護期的限制。

(四)對於不定期的民間借貸,如果借款人明確表示拒絕還款的(當然由借款人舉證證明其已經明確表示不予還款),則從借款人明確表示拒絕還款之日起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五)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民間借貸,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籤章,就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法律保護。

我國《民法總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期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重新計算。根據這些規定,對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其訴訟時效應按以下幾種情況分別計算:

第一,對於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關係,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而其兩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但如果債權人未曾主張債權,就不能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第二,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債權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時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從再次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要再次重新計算,且訴訟時效中斷不受次數的限制。但主張訴訟時效中斷,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

第三,債權人若一直沒有主張權利,則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從債權債務關係發生之日起計算20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護。

公民也是經常會與他人發生借貸關係的,為了更好的保障雙方權益也是要簽訂借條的,如果借款人將借款償還完畢後也是可以將借條進行撕毀或者作廢,如果借款人沒有按照規定時間還款也是可以通過訴訟方式來索要,在判決生效後也是可以申請要求法院強制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