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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資產混同債務連帶

債務債權 閱讀(2.25W)
股東資產混同債務連帶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各部分混同的連帶責任

(1)因財產混同,導致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財產混同的情形有:企業主隨意挪用公司資金;母公司隨意處置子公司的資產,控制子公司的資金往來;關聯公司的成本由一個公司承擔,而盈利轉化為另一公司的財產等;公司經營場所、主要生產裝置和辦公設施與其股東、關聯公司的營業場所基本同一;股東、關聯公司與公司財務公章的混用,都會被認定為財產混同,而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因機構混同,導致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組織機構交叉主要發生在母子公司和姐妹公司之間,通常表現為“兩塊牌子、一套人馬”:法定代表人、董事、經理等高階管理人員一致,相互兼任、統一調配,參與公司經營的主要業務員一致。甚至子公司沒有管理層,母公司管理層即為子公司管理層存在等情況。

(3)因業務混同,致使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業務混同是指公司與股東或關聯公司之間的主營業務、經營行為、交易方式等發生混同。通常表現為:公司在生產、經營、交易活動中喪失獨立意志;股東、關聯公司與公司之間的共同業務,由一方實際控制和實施等。

(4)人格混同不僅須承擔民事責任,可能產生刑事責任風險。

企業主利用自己對公司的絕對控制優勢,隨意將公司的財產非法佔為己有或挪作他用,除了要對公司債務承擔民事連帶責任外,情節嚴重的,還有可能觸犯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

綜上所述,法人財產和侵權財產混同了首先要在相關的機構去進行分析財產,分清企業財產和法人代表的個人財產,只有分清了財產,法院才好進行不同的核查。如果兩種財產一直混同不區分,後續出現了差錯是很嚴重的,處理起來也很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