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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合同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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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貸合同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是什麼?

借貸合同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是什麼?

借款合同中,逾期還款違約金最高為同期銀行掛牌利率的四倍。民間借貸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包括三種: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逾期利息等。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沒有按期還款,對逾期還款的利息與違約金可以並存。

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七條,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八條,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6條規定計息。

當事人的違約行為有多種,最為接近的兩種違約行為是有償合同的逾期付款和借款合同的逾期還款,都屬於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交付貨幣的義務,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均為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或者支付違約金。所謂賠償損失是指當事人因延期履行而賠償所造成的損失,所謂支付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因延期履行而支付約定的價款,前者的數額確定於違約行為之後,後者的數額確定於違約行為之前。

二、借款方的違約責任有什麼?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銀行可以停止發放新貸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並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加(減)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借款者不按照合同中的規定使用借款;超過合同期限,借款者未按時還款;借款者使用借款造成浪費或者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都屬於借款方的違約情形,貸款者有權收回貸款,需要借款方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