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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之債怎麼劃分償還債務的責任?

債務債權 閱讀(2.81W)

一、連帶之債怎麼劃分償還債務的責任?

連帶之債怎麼劃分償還債務的責任?

連帶之債劃分債務償還責任的方式為:各債權人的債權或各債務人的債務各自獨立,對某一債權人或某一債務人發生效力的事項,對於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原則上不發生影響。各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債權債務是基於同一原因(例如同一合同)產生的,相互之間在一定情形下,也有一定關聯。如在訴訟中,各按份債權人或債務人可作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

二、連帶之債發生的原因有哪些

1)個人合夥債務

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每一個合夥人對於合夥組織對外所負債務均負連帶責任,都有義務全部清償債務;同理,每一個合夥人對於合夥組織的對外債權都享有連帶債權,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全部清償。

2)合夥型聯營

聯營各方仍然保持各方獨立的法人資格,各方共同出資另組聯營組織,即合夥組織或者合夥企業,聯營企業盈利由聯營各方按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進行分配,聯營虧損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承擔連帶責任。

3)代理關係中的連帶責任

代理關係中的連帶責任,是指在代理關係的三方當事人中,由其中的某兩方當事人共同向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並且其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負有承擔全部責任的義務。在《民法典》以及有關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了以下幾種代理中的連帶責任:一是委託書授權不明時產生的連帶責任。二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產生的連帶責任。代理人應當為被代理人的利益為代理行為,而不應當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三是無權代理產生的連帶責任。四是代理關係中因違法行為產生的連帶責任。五是轉委託中的連帶責任。

4)共同侵權行為人的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5)連帶保證中的連帶責任

連帶保證是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又可以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連帶保證人所負的債務為連帶債務。

因當事人約定而產生

連帶之債發生另一個依據,是當事人的約定。在當事人有明確的約定的情況下,可以產生連帶之債。

連帶債務顧名思義從字面上理解就是此債務與各債務人是有著關聯連帶關係的,每個人都有償還全部債務的義務,並且如果經過協商有些債務人有償還更多比例債務能力的,應當積極配合承擔更多的責任,這樣可以有助於加速債務還清的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