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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人的抗辯權有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3.04W)

債權債務合同中,一般會有保證人的出現。保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如果債務人未能還清欠款,保證人有為其還款的義務。為了保障保證人的利益,法律規定了在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中,保證人也可以行使特定的抗辯權。那連帶保證人的抗辯權有哪些?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連帶保證人的抗辯權有哪些?

一、連帶保證人的抗辯權有哪些?

1、先訴抗辯權(檢索抗辯權)

該抗辯權僅為一般保證人所享有,是指一般保證人在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得拒絕其履行請求。這裡所謂的執行無效果,指對債務人的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執行的動產和其他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完畢後,債務仍未能得到清償的狀態(參見解釋131條、總論部分第6目)。先訴抗辯權屬於延期性抗辯權,不能永久否定債權人之保證請求權。這裡需要辨明的一個問題是:如果債權人同時起訴一般保證人和債務人,法院是否可以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顯然,法院不應剝奪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對此解釋做了靈活處理: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而非應當)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解釋125條)。另外,依《擔保法》17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2、催告抗辯權

催告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須先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否則保證人得拒絕履行保證債務。對此,擔保法沒有明文規定,不過最高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有所體現,依此規定,催告抗辯權僅適用於代為履行的保證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請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時,應先請求(書面或口頭)主債務人履行。

二、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辯權

①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②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③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有一定條件和限制的。如無確切證擾證明對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後,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而拒不恢復履行的,不安抗辯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以上兩種抗辯權是專屬於保證人的。對保證人規定抗辯權的行使,目的在於維護保證人的合法利益,保證人有替債務人還款的義務,但它應建立在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執行完畢之後仍然未能還清的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