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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寫借條借條拿回可以去告他嗎?

個人債務 閱讀(2.55W)

一、強迫寫借條借條拿回可以去告他嗎?

強迫寫借條借條拿回可以去告他嗎?

可以告他,這已經構成了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強迫他人寫借條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條件。敲詐勒索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為了正確認定敲詐勒索罪,應當把握本罪的威脅和要挾方法(即脅迫)的以下特點:

第一,行為人以將要實施的積極的侵害行為,對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進行恐嚇。例如,以將要實施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毀滅財物等相恐嚇。由此可見,本罪只能以作為方式實施,不可能是不作為。製造、散佈迷信謠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機以幫助驅鬼消災為名騙取群眾財物的,以及面對處於困境的人的求助請求,以不給錢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第二,行為人揚言將要危害的物件,可以是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與他們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例如,財務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親屬等。

第三,發出威脅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例如,可以當著被害人的面用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過電話、書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為人親自發出,也可以是委託第三者轉達;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第四,威脅要實施的侵害行為有多種,有的可以是當場實現的,如殺害、傷害,有的是當場不可能實現,必須日後才能實現的,如揭發隱私。

二、犯罪表現

採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敲詐勒索財物,敲詐勒索行為與他人交付財物之間,可以表現為三種不同的情況:

一是行為人要求被害人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物,否則會在日後將其威脅的內容付諸實現。

二是行為人當面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要求其答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物。

三是行為人以日後將要對被害人實施侵害行為相威脅,要求當場交付財物。這表明,對於敲詐勒索罪來說,行為人絕對不可能以當場實現威脅的內容相恐嚇,當場非法佔有他人財物,這是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顯著區別。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強迫寫借條的行為,屬於顯失公平的情況,顯然是可以認定該借條是無效的,但由於犯罪分子使用了強迫的手段,所以是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的,具體情況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