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有哪些民間借款利息糾紛?

債務債權 閱讀(2.26W)

民間借貸中,當事人雙方一般都會約定利息,但如果約定利息不明確或者是沒有書面形式確定利息的標準,則容易發生了民間借款利息糾紛。那麼都有哪些民間借款利息糾紛呢?債權人在追討利息時,法律一般會怎麼處理民間借款利息糾紛?對於這兩個問題,下文將詳細為您進行介紹,希望能夠給您帶來幫助。

有哪些民間借款利息糾紛?

一、有哪些民間借款利息糾紛?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法律規定不完善,當事人法律意識淡溥,尤其是在國家級貧困地區公民法律意識相對更低,往往為了幾百元借款及利息而產生糾紛,且比較多的都無書面形式約定。因此,民間借款及利息糾紛較多,表現形式亦多種多樣。現列舉幾種司法實踐中較常見的型別。

(一)口頭約定形式。即當事人以口頭約定的方式借款及利息,當借款人到期不自覺清償時,貸款人一般無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借款及利息事實,訴訟後亦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援;

(二)書面約定借款,但對利息無約定,此種現象發生糾紛,一般情況下法官都認定無利息約定,理由是既然以書面形式約定了借款,而在書面約定中無記載利息的約定,所以,法官在判斷和確認證據上首先內心確信為沒有利息約定。即便有其它證據尤其是其它證據不很充分的情況下,很難使法官內心確信為有利息的約定。就算使法官確信為有利息的約定,也難以證明利息約定的高低。如某甲與乙為大學同學,很要好,乙在電話上向甲說欲借款1萬元並付利息,甲同意了,在見面付錢時,乙打了借條,但未將利息寫上,糾紛後乙否認利息有約定,法院以書證這一法律事實確認無利息約定。

(三)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約定。即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利息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的約定。此種糾紛在實踐中最為常見。

二、怎麼處理民間借款利息糾紛?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一般遵循下列幾個原則:

1、無息推定原則。

即對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推定確認借款人不必向貸款人支付借款利息。

2、合理利率原則。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的自然人之間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是對原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公民之間借款問題司法解釋在立法上的確認。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就明確規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3、不保護複利原則。

《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和《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都明確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複利。

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實踐中,大多數民間借貸都會約定利息,但在債權人追債的過程中,一些債務人會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利息,此時債權人可通過訴訟的方式來依法追回借款以及利息。但此時債權人則需要提供相應的能夠證明借款事實以及借款中有約定利息的事實等方面的證據,否則將可能追不回借款利息。在訴訟的過程中,如果您有遇到困難,建議您諮詢債權債務方面的專家律師,以避免遭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