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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案件存在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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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難以確定實際侵權人。因高空拋物現場缺乏監控裝置或目擊證人,案發後難以確定侵權人,案件發生後,實際加害人均未主動承認,雖然通過公安的多種偵查手段、城市管理部門的城市監控攝像,僅只能鎖定某些樓層具備加害可能,無法鎖定實際加害人,如王某某被鐵鏟砸傷案中,現場監控視訊範圍有限,經過墜物時間、涉案地點等因素排查,只能確認拋物來自該單元20層以上,但仍然不能確認實際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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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調解可能性低。高空拋物、墜物案件造成他人損害,在無法確認加害人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除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此集體承擔責任的情況多發。由於原告受傷嚴重,需要較高的補償金,大多數被告又不願擔責,部分被告法律意識淡薄,認為不是加害人就不該擔責,有嚴重的牴觸情緒,雙方意見不一致,難以達成調解。

三是審理週期較長。此類案件因無法確定加害人,往往被告人數眾多,開庭前法官需要做大量的準備工作,送達文書、實地調查、提取視訊資料等需消耗一定時間;庭審時法官需逐一審查核實被告身份資訊、聽取辯護意見、質證等,花費大量時間。同時多數被告人法律意識淡薄,拒絕出庭、拒絕簽收法律文書、拒絕提供相關證據等情況時有發生,導致案件進展緩慢。

四是生效判決的履行率低。高空拋物案件經過審理,除部分被告能證明自身無加害可能而免責,其餘被告對原告的損失需平均承擔補償責任,部分被告對判決結果不服,情緒較為激動,通過法官的釋法明理仍然無法服判,判決生效後拒不履行。

五是個別案件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加害人的法律意識淡薄,認為向樓下扔東西,只要未砸中人就沒問題。

綜上所述,目前,高空墜物案件存在著許多問題亟待解決。因此,面對這高空墜物的風險,理應要做好個人保護措施,個人應該要做到自覺不高空墜物,同時監督旁邊的人也不亂高空墜物,如有必要,可以購買高空墜物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