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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款利息該怎麼進行約定

債務債權 閱讀(2.57W)

一、民間借款利息該怎麼進行約定

民間借款利息該怎麼進行約定

民間借款利息的法律規定較為原則,至今為止已明確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利息的有:《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民法通則》第90條:“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從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對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立法精神是以自願為原則,充分體現私權自治(合同法),一定範圍限制高利率。但是對高利率沒有明確的解釋,對什麼屬於高利率等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利息糾紛各地法院處理不一,適用法律上、理解和認識不統一,保護的程度不同,影響司法的權威性和法治的統一性。

二、破產申請公告如何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釋出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未到期債權、附利息或附條件、期限或訴訟仲裁未決債權可以申報,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就民間借款利息來看,是否進行約定全在於當事人,要是屬於無償借貸的話,當然也就用不著就利息作出約定了。但如果需要進行利息約定的話,則一定要在規定的範圍內進行,並且還要約定清楚。否則就會構成高利貸,或者認定為沒有約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