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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抵銷的條件有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1.15W)

一、法定抵銷的條件有哪些

法定抵銷的條件有哪些

法定抵銷,是由法律規定其構成要件,符合其要件時,可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發生的抵銷;具體是指在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的場合,可以以一方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按對等數額,使其相互消滅的意思表示。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作了規定。其中,依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抵銷效果的權利稱抵銷權,屬形成權的一種。抵銷人的債權,稱為主動債權(又稱自動債權、能動債權或抵銷債權);被抵銷人的債權稱為被動債權(又稱受動債權)。

二、法定抵銷的效力

(一)因為主張抵銷,自抵銷權發生時(學說上稱為抵銷適狀)起就消滅的債務,不再發生支付利息的債務。如果在抵銷權發生後一方債務人已向對方支付利息,嗣後因抵銷而使債的關係消滅,則對方所受領的利息即屬於不當得利,可請求予以返還。

(二)因為主張抵銷,自抵銷權發生時起就消滅的債務,不發生債務人遲延責任,如為債務遲延而給付遲延利息,可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自抵銷權發生時起,債務人的違約金債務也歸於消滅。比如甲乙雙方在買賣合同中約定,如果乙遲延付款則按日千分之五支付違約金。如果乙自5月2日起對於8萬元的價款債務履行遲延,而自5月10日起,乙對甲享有的一筆10萬元的金錢債權到了履行期,則自5月10日起,出現抵銷適狀的情形,發生了抵銷權。

如果乙主張抵銷,則自5月10日起,不再對8萬元價款發生履行遲延的違約金,5月2日到5月9日的違約金,仍須支付。如果乙是在8月1日才主張抵銷,而應對方的要求,已經對自己的遲延付款支付了違約金時,則對於5月10日以後的違約金部分,因為乙主張抵銷且抵銷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則構成不當得利,可以請求甲予以返還。

(三)由於為抵銷的意思表示時,以抵銷權的存在為必要,如果因清償等原因使抵銷權歸於消滅,則縱然再為抵銷的意思表示,亦不發生抵銷的效力。比如,甲乙雖一度互負金錢債務20萬元,且均屆履行期,如果甲履行了債務,則其債務已因此而歸於消滅,雙方的抵銷權也因此而消滅,乙便無權再主張抵銷。

當事人進行法定抵消的,必須要滿足規定的條件才可以,否則的話抵消行為就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此時對當事人而言都是不利的。而要是在法定抵消的過程中遇到了什麼問題的話,其實都是可以先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然後再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