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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權的取得一般是通過委付實現的 | 委付成立需具備哪些條件?

債務債權 閱讀(1.62W)

一、物上代位權

物上代位權的取得一般是通過委付實現的,委付成立需具備哪些條件?

物上代位又稱所有權代位,是指保險標的因遭受保險事故而發生全損或推定全損,保險人在全額支付保險賠償金之後,即擁有對該保險標的物的所有權,即代位取得對受損保險標的的權利和義務。

物上代位權一般是指物權擔保中(如抵押、質押)擔保物因意外損害或其他原因,使擔保物消失而換來賠償金(或受讓款等其他財產時),擔保權人仍享有的對擔保物換來的該賠償金(或受讓款等其他財產)的擔保物權。《擔保法》第51條規定:“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範圍內要求提供擔保。

二、委付

委付是指保險人同意將受損的保險標的視為推定全損,在補償被保險人全部損失的同時,獲得該受損標的物的所有權。保險人接受委付後,可以通過對標的物的處理,接受大於賠償金額的收益。

三、物上代位權的取得方式

物上代位權的取得一般是通過委付實現的。委付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處於推定全損狀態時,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提出申請,願意將保險標的所有權轉移給保險人,並請求保險人全部賠償的行為。委付是被保險人放棄物權的法律行為,是一種經常用於海上保險的賠償制度。保險人接受委付後,不僅取得保險標的物的權利,而且包括標的物下所應當承擔的義務。因此,保險人是否接受委付應謹慎從事。

物上代位權是一種所有權的代位。與代位求償權不同,保險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權,就擁有了該受損標的的所有權。處理該受損標的所得的一切收益歸保險人所有,保險人只能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標的的部分權利。

四、物上代位權的取得是通過委付,委付的成立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委付必須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

(2)委付應就保險標的的全部。

(3)委付不得附有條件。

(4)委付必須經過保險人的同意。

綜上所述,就是關於物上代位權的取得一般是通過委付實現的,委付成立需具備哪些條件的介紹,可知,委付的成立需要具備委付必須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等條件。另外需要知道的是,對於委付其需要經過保險人的同意,也就是說,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提出的委付請求,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