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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人錢被起訴確實沒有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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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欠人錢被起訴確實沒有錢怎麼辦?

欠人錢被起訴確實沒有錢怎麼辦?

欠人錢被起訴沒有錢還款的話,可以與債權人商量分期還錢。

如果欠別人錢不還,法院已經對其進行強制執行,並對被執行人進行了司法拘留,在一年內還可以再拘留一次,司法拘留的最長時間為每次不超過十五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三)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二、欠錢不還訴訟的有效期是多久?

(一)對於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逾期則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

(二)對於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債務人在約定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應當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從收到欠款條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3年)。

(三)對於不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也就是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民間借貸,不受訴訟時效規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長20年保護期的限制。

(四)對於不定期的民間借貸,如果借款人明確表示拒絕還款的(當然由借款人舉證證明其已經明確表示不予還款),則從借款人明確表示拒絕還款之日起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五)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民間借貸,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籤章,就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法律保護。

欠錢不還進行訴訟之後的有效期是三年的時間。如果在三年之中對該案件進行追訴的話,人民法院會進行受理的;超過三年之後就不會在受理了,因為超過期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