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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對造假的債務或開支如何對付?

債務債權 閱讀(1.37W)

離婚訴訟中對造假的債務或開支應該如何對付呢?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離婚債務的法律知識,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離婚訴訟中對造假的債務或開支如何對付?

“假”證據一般體現在財產分割方面,對於子女撫養及感情過錯方面,當事人一般不會造假,無非是說說“假”話而已。因為財產分割涉及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因此,在財產分割中,“假”的證據較為常見。

1、涉嫌假造債務的認定及處理

涉嫌“債務作假”很多體現在房產上。因為其他方面的生活開銷較少,即使作假,數額也不會太大。而購房資金在大城市少則幾十萬,多則上百萬,經濟利益牽涉巨大,因此,當事人造假的現象較多。

當事人在房產爭議上涉嫌造假主要體現在房款來源上,即聲稱在購房時,向父母或其他親屬朋友借款。有的涉嫌造假者還有“欠條”或“協議”佐證。比如,我們在2002年曾代理一起案件。男女離婚時,男方在法庭上聲稱,兩年前,夫妻購房款40萬元中的30萬元,是向其父母借的款,並且有向父母打的借條,還有父親的證言以及還款協議。因此,男方要求女方連帶承擔向父母的借款30萬元。而女方則聲稱,其從未聽男方說過購房款中有向男方父母借錢的情況,也不承認購房款中有向男方父母借款的事實,認為這些錢款都是夫妻共同生活中賺來的。而男方則辯稱,雙方結婚不到3年,根據雙方的收人情況,不可能有30萬元的存款,而只有另10萬元房款的存款,以此印證借款事實。

那麼,如何處理該案係爭房屋中的借款呢?

首先,本案審理的是一起離婚案件,涉及離婚、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三部分的內容,但對於涉及第三人的借款法律關係,法院是不好在一個離婚案件中做出認定和處理的。因為一般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只有原、被告雙方,而無法列債務、債權人為第三人。如果法院對該債務是否屬實進行了處理,可能會侵犯第三人的利益。比如說,認定債務不成立,那麼第三人即剛才所述案件中的男方父母連上訴的權利都沒有,無疑會大大影響其訴權的行使,導致對其權利的侵害。因此,法院在雙方各執一詞的情況下,一般不會在一個離婚案件中,處理涉及第三人權益的爭議。如果男方認為債務關係存在,可由其父母另案提出一個債務訴訟,由法院處理。

其次,即使男方父母另案起訴,未必勝券在握。為什麼呢?因為如果男方父母另案提出了欠款糾紛的訴訟,那麼借款事實是否存在就是案件爭議的最大焦點。從本案實際來看,鑑於男方與男方父母的特殊利害關係,僅憑欠條可能還不能完全印證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如果女方有異議,還要看該“欠條”記載的借款時間等內容,是否能經得起司法鑑定。不僅如此,還要看男方父母30萬元是如何而來,分幾次以怎樣的形式匯入或交人男方處的,相關的銀行材料單據有哪些可以印證?如果僅僅有一張欠條,而無任何其他證據佐證,法院認定30萬元債務存在的可能性也不會太大。

另外,如果本案根本不存在借款關係,而是男方及其父母夥同偽造證據起訴,不僅要承擔民事風險,而且還可能會導致刑事責任。因此,如果債務為假,巨大的心理壓力通常也會使很多想造假者望而卻步。

2、假造花銷的認定及處理

如果一方當事人想讓對方少分在自己名下或自己掌握的財產,可能會向法院提交錢財已消費的證據,以求從自己掌握應分的共同財產中扣減。

遇到另一方可能涉嫌假造花銷的情況,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處理:

其一,要看對方所述花費用於何處。

只有為家庭生活的開銷,才能作為共同財產的合理消耗。如果一方給予其姐妹親友,或一方聲稱賭博輸掉,均不能成為讓另一方共同承擔消耗的理由。

其二,要看對方所謂開銷,有何證據印證。

比如,對方聲稱用於家庭開銷,但開銷數額過大,超出合理範圍,就應要求對方舉證。比如,對方聲稱其兩個月前取出的3萬元用於家庭開銷,而一般家庭開銷1 個月只需一兩千元,或對方根本沒有承擔什麼花費,這種情況下,另一方則有權要求一方對於具體開銷的專案、大致數額進行說明,並將相關的票證出示。在質證票證時,要看對方出具的是否為正規發票,要分析對方所舉票證的真實性與關聯性。一般情況下,若對方主張在短時間內大額合理支出,而沒有必要的和合理的票證佐證,法院對其訴求難以支援。

其三,要結合一方花銷的婚姻背景,分析其開銷是否存在主觀惡意。

比如,某男在其妻離婚訴訟期間,在商場大肆購物,不僅購買了高階時裝,而且還購買了名貴手錶等,開銷達數萬元。在離婚時,聲稱這都是其個人專屬的物品。或者突然攜父母出國旅遊,開銷巨大等情況。這些情況下,基於雙方夫妻感情惡化,甚至處於或即將處於離婚訴訟,一方由此產生的不合理的開銷,法院一般也難以讓雙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