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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離婚訴訟中虛假債務

夫妻債務 閱讀(1.67W)

如果夫妻有債務的話,那麼在離婚的時候是少不了對該筆債務進行分割的。但實踐中,有的人為了減少自己承擔債務的份額,在離婚訴訟當中虛構一些債務。那麼,我們該如何認定離婚訴訟中虛假債務呢?本站為您做介紹。

如何認定離婚訴訟中虛假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的稽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審判人員應該嚴格按照規定,對有爭議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進行稽核認定。當夫妻共同債務是否虛假存在爭議時,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分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甄別判斷。

(一)虛假債務形成的原因分析。

按照一般情況,與第三人形成債權債務關係,主要是經營過程中資金鍊出現了斷裂或者日常生活中遇到了暫時的困難情況,不得已情況下才向第三人舉債。在婚姻關係的另一方不認可的情況下,應該讓婚姻關係的債務人舉證證明所藉資金的使用用途。主要包括兩個方面,資金支出事實的存在以及當時遇到的自備資金匱乏,難以滿足正常資金支出的需要。通過這兩個方面的查證,不僅可以查明債務是否虛假,而且在債務真實的情況下,還可以查明所借債務是否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從而確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二)強化與作為債權人的證人證言的質證。

首先要查明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係如何,雙方是否存在經濟上的利害關係,是否存在親友關係。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一方存在明顯的親友關係或者重大經濟利益關係時,其證言或者出示的書證的證明力較弱。

其次,嚴格貫徹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作為證人的債權人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法官要完整地告訴證人有如實作證的義務以及不如實作證的法律後果。在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就對方產生的債務不予認可後,在其充分舉證以後,法官可以就該債務的有關問題向債務人詢問,主要圍繞產生債務的時間、過程、金錢交接的地點、方式、還款的約定、債權人金錢的來源(銀行取款、工資取款、股市取款、現金取款等)、在場證人包括那些人等。等到作為證人的債權人到庭作證後,在其對有關事實陳述後,圍繞上述問題對證人進行詢問,通過其回答來印證債務的真實性。

當然,債權人和債務人對上述問題的不同回答,並不能必然得出債務就是虛假債務。原因是部分債務形成的時間比較長,當事人對該事實的記憶比較模糊,亦應屬於常理。通過雙方的質證,法官更容易就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是否合情合理做出判斷。

(三)通過對債權債務本身的分析來認定債權債務是否虛假。

債權債務本身的分析主要包括:債權債務的數額、債權債務的表現形式、債權債務的利息約定、債權債務的擔保方式等。

虛假債務是當事人為了不正當目的而經過預謀的虛構債務,在其表現形式上一定有不合理之處。就債權債務的數額而言,虛假債務常見的表現形式就是與婚姻關係當事人的財產狀況不相稱,即財產寡而債務大,或者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債務在資產總額中所佔比例過大。這是因為,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債務所佔資產比例過大,債權人的風險就比較大,在沒有擔保的情況下,一般人並不願意冒這麼大的風險。因此,離婚訴訟中單方提出的高額債務,尤其值得審判人員注意,對數額不大的債務,並不能實現虛假債務的目的,可採性更強一些。當然,數額的大小隻有相對意義,例如,對2萬元的債務,並不能簡單地認定其數額的大小,對資財雄厚的家庭而言,2萬元屬於小債務;對家境貧困的一般家庭而言,該債務就屬於數額很大的債務。

就債權債務的表現形式而言,有書面形式和證言形式之分,對固定債權債務的效力而言,書面形式要優於證言形式。對真實的大數額的債權債務,債權人、債務人之間一般會採用書面形式來約定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借款期限、借款事由、還款期限等一般都會在書面證據中有所約定。法官可以圍繞上述幾個方面對證據進行質證以辨其真偽。

債權債務的利息約定和擔保情況,也是考察債權債務真假的重要方面。相對而言,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公民投資意識的不斷增強,生產經營過程中個人之間的借貸與日俱增,多數情況下雙方都存在利息方面的約定,這也是法官區分虛假債務的主要依據。當然,親友之間的臨時性的小數額的生活借貸,一般不存在利息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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