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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代位權是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2.05W)

合同代位:合同法中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權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它是屬於合同保全的一種方法。

合同代位權是什麼

1、構成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到期合法債權;

(2)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於(非訴訟或仲裁方式)行使到期債權;

(4)債務人的怠於行使債權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5)債務人的債權並非專屬於債務人人身。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解釋一》第十二條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2、代位權的行使方法:

(1)主體: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代位權;次債務人為被告,債務人可以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

(2)行使方式:訴訟行使。

(3)清償:債權人勝訴後,由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清償;兩個債務隨之消滅。

(4)抗辯權轉移:次債務人得主張其對債務人的抗辯權。

(5)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承擔;最終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合同法》第73條第2款: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合同法解釋一》第十九條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6)債務人對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應另行起訴。

法院在代位訴訟裁決發生效力前,應依法中止。

審理順序:債權人訴債務人>債權人訴次債務人>債務人訴次債務人。

法院都應受理,但中止後順序,待前順序結果。

3、合同代位權行使的效果

1.實體法上的效果

(1)對債權人的效果。

①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獲得勝訴判決,沒有其他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或者獲得執行根據的,由次債務人向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清償;

②如果還有其他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並獲得勝訴判決,或者取得其他執行根據的,應當將次債務人清償的數額按照債權比例在數個債權人之間分配。

(2)對債務人和次債務人的效果。

①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的,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

②扣除債務人對債權人債權數額以及費用以後的剩餘部分,依然歸屬於債務人。

4、訴訟費用的承擔

債權人勝訴的,如果債務人被追加為第三人的,應當直接確定由債務人承擔訴訟費用。如果債務人未被追加為第三人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承擔,次債務承擔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可見,在“代位訴訟”中,債務人為訴訟費用的最終承擔者。與此不同,在行使“撤銷權”的訴訟中,債務人和次債務人都可能成為訴訟費用的最終承擔者。

由上可知,合同代位權的構成要件有五個,缺一不可,最重要的便是債務人怠於償還債務。行使的方法有多種,在案件中,要多方面的考慮問題,避免自己的權益受到了傷害。在行使效果中還有債務人和次級債務人之分,在具體的案件中,要具體的問題具體分析。如果您還想具體的瞭解合同代位權是什麼,請至365律師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