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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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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平時如果遭遇到他人對自己的權益進行了損害就可以將對方的行為定性為是侵權行為而要求賠償,但是複雜的現實卻容易出現受害一方並不是普通的公民而是涉及集體或者是公眾的權益,這就是法律上所說的特殊型別的侵權。那麼, 特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特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特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需要根據具體案件的特殊性來確定,以下為環保案件特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一,須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的汙染環境行為。該行為首先必須是汙染環境的行為。汙染環境,是指工礦等企業、單位所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垃圾、放射性物質等有害物質和噪聲、震動、惡臭等排放或傳播到大氣、水、土地等環境之中,使人類生存環境受到一定程度危害的行為。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是指汙染環境的行為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具有違法性。在本案中,被告板紙廠向宿鴨湖水庫排放造紙廢水,很明顯是一種環境汙染行為。同時被告的行為違反了我國《水汙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存在違法性。

第二,須有客觀的損害事實。汙染環境的損害事實,就是指汙染危害環境的行為致使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公民的財產、人身受到損害的事實。本案中被告的排放造紙汙水的行為造成了水庫水體的汙染,原告的水產因此產生損失,這是一種客觀的損害事實。

第三,須有因果關係。汙染環境行為與汙染損害事實之間要有因果關係,這一要件指的是汙染環境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具有引起與被引起的客觀聯絡。由於環境汙染因果關係的特殊性,受害人往往難以證明因果關係的要件,因而採用推定因果關係規則,即在汙染環境侵權責任中,只要證明企業已經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或造成財產損害的物質,而公眾的人身或財產在排汙後已受到或正在受到損害,就可以推定這種危害是由該排汙行為所致。當然由於因果關係的推定性,行為人可以舉證推翻因果關係的推定。行為人認為自己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可以舉證證明。證明成立的,否認因果關係推定,不成立侵權責任;舉證不能或者舉證不足,則推定因果關係成立,構成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板紙廠未能舉證推翻因果關係推定,因此被告的排汙行為與原告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由於不像普通的侵權一樣能夠有特定的主體而導致特殊侵權行為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判斷是否確實存在違法現象,同時想要通過訴訟解決就更加需要法官能夠明辨案件是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