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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構成要件是哪些?

抵押擔保 閱讀(8.06K)

一、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構成要件有哪些

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構成要件是哪些?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債權的存在是代位權存在的基礎,如果債權債務關係並不成立,債權即不存在,債權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權。

(二)、債務人須有權利存在。此處所說的權利,首先是指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其次,債務人的權利主要是債權,但又不完全限於債權,還包括其他權利,如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優先權等。第三,此種權利必須是可以依法請求的。

(三)、須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所謂怠於行使,是指應當而且能夠行使而不行使。所謂應當行使,是指若不及時行使權利,權利即有可能消滅或減少其財產價值。所謂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不存在任何妨礙其行使權利的障礙。怠於行使權利的表現主要是根本不主張權利或遲延行使權利。

(四)、須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於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如果債務人雖怠於行使權利,但並不影響滿足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則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應當指出,在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係中,如果債務未到履行期,則不發生債權人的代位權。在這一點上,代位權不同於撤銷權。撤銷權可以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由債權人行使。

二、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行駛效力

(一)、對債權人的效力。

代位權的行使對債權人的效力主要有兩方面:其一,債權人因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要求債務人予以支付。其二,債權人有權從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處直接受領所履行之債。當然,上述債權人的權利以法院確認其代位權成立為前提。

(二)、對債務人的效力。

代位權行使的直接效果應歸屬於債務人。一旦法院通過裁判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則債務人不能就其被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權利作出處分,也不得妨礙債權人行使代位權。

(三)、對債務人的債務人的效力。

債權人代債務人行使權利,一般不會影響債務人的債務人的權利和利益。因為即使不行使代位權,他們也要履行其應盡的義務。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後,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辯權,如同時履行抗辯權等均可以對抗債權人。尤其應當指出,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情況下,次債務人不能以債權人與其無法律關係為由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而必須應債權人的請求及時向債權人作出履行。

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指的是債務人不行使權利,債權人為保全債權,以個人的名義向債務人行駛現有債權的權利。代位權又名有間接訴權,屬於債權人的權利範圍。以為代位權是債權人行駛的權利,所以代位權與代理權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