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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不當得利受益人的義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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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不當得利的受益人有哪些義務?以下是簡單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

惡意不當得利受益人的義務有哪些

惡意不當得利的受益人是指明知無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於得撤銷而經撤銷的行為所為的給付,受領人知其撤銷原因的,也視為知無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於受領時不知其受益無法律上的原因,其後知曉的,自知曉之日起,成為惡意受益人。

惡意受益人負擔較善意受讓人嚴厲的返還義務,應當返還其當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於該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當初所受利益的利息。若惡意受領的利益不存在,不論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應當如數償還,不得主張因利益不存在免除義務。

惡意受益人為取得、儲存增加該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允許其向權利人主張償還,或從返還額中扣除;惡意受益人支出的有益費用,只能在現存的增加額限度內要求返還,或予以扣除。

惡意受益人依上述方法返還受損者利益,仍不足以彌補受損者損失時,惡意受益人應承擔賠償義務。此項賠償義務為一種特別賠償義務,不以受益人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和管理費後,應當予以收繳。不當得利返還義務的範圍權限於原物及孳息,其他收益收繳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