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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受益人的權利有哪些

遺產繼承 閱讀(1.32W)

遺囑受益人的權利有哪些

一、遺囑受益人的權利有哪些?

該受益權可以依法放棄,遺囑若無限制內容,該受益權可依法轉讓和繼承。除此之外,受益人享有財產管理知情權、查帳權、不當行為撤銷權、解任權等。

遺囑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權根據法律的規定設立信託遺囑,委託受託人在其死後由受託人按照遺囑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為遺囑所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對遺囑信託財產進行管理或者處分,但訂立遺囑時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二、遺囑執行人和遺囑受益人可以是一個人嗎?

在立法上應對遺囑執行人應具備的法律資格作出明確規定:

1、具有民法意義上的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條和第13條規定,以及《繼承法》第22條規定的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的立法精神,我們不難得出結論,即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具有擔任遺囑執行人的資格。符合法定條件的年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即滿足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這一必備條件),也具有這一資格。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喪失擔任遺囑執行人的資格。

2、具有社會生活實際經驗,能獨立管理遺產並依照遺囑全面完成遺產的分配等相關事項。由於遺產的管理和分配事關遺囑人遺願的實現和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等利害關係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對遺囑執行人素質的要求比較高,除了要求遺囑執行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外,法律上還應當明確要求遺囑執行人應當具有社會生活經驗和遺產管理能力,以確保遺囑所規定的遺產分配事項能夠得到全面正確的執行。

因此,只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且具有社會生活實際經驗,能獨立管理遺產並依照遺囑全面完成遺產的分配等相關事項的人就都能夠成為遺囑執行人,因此繼承人也是可以擔任遺囑執行人的。

三、遺囑執行人的職責是什麼

我國繼承法對此未作明確規定,根據遺囑執行人本身的性質,結合司法實踐,遺囑執行人有下列職責:

1、對自己產生存在方式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這是遺囑執行人的首要任務和職責。執行的遺囑必須是合法、真實、有效的。

2、通知繼承關係當事人;辦理死亡證明、戶口登出等手續,這是遺囑生效的必備條件。

3、確認、清理、保管遺囑人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意思劃定遺產範圍、償還債務、追償債權等各種財產權益。為此支出的合理費用從遺產中支出。

4、召集繼承人、受遺贈人等相關當事人,宣佈遺囑,就遺產情況作書面報告說明。

5、按遺囑內容分配遺產,在分割財產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6、有針對各種妨害繼承的行為提起訴訟的權利;同時也有義務接受繼承人、受遺贈人對自己執行行為審查的義務。遺囑執行人對其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合上面所產的,遺囑是屬於當事人在生前用文書的方式來進行分配自己的財產,對於財產的分割一般確定了受益人,那麼這個受益人就可以更好的管理好這份遺產,同時享有很大的權利,就是為了讓這份遺產可以不受到他人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