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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到期債權的保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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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到期債權的保全期的規定如下:第一類為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第二類為查封、扣押動產的最長期限為一年,第三類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最長期限為二年。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緊急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而緊急情況一般指的是債務人有惡意逃避債務的行為,有該行為時,債務未到期也可以申請保全。

第三人到期債權的保全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