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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撤銷權訴訟應符合哪些條件

債務債權 閱讀(2.59W)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提起撤銷權訴訟應符合哪些條件

因此,債權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及時行使撤銷權,避免因期間屆滿權利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構成撤銷的具體事由有三個:

(1)債務人單方放棄到期債權;

(2)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

(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且受讓人知道的。

需注意,與代位權不同,行使撤銷權只要債務人的行為具備以上三種事由之一,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就有權行使撤銷權。

關於上述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法院在審判時是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並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

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於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