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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協議什麼時候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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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轉讓協議什麼時候生效?

債權轉讓協議什麼時候生效?

債權轉讓的生效時間是指轉讓合同成立後,合同權利從何時開始由債權人移轉於受讓人。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生效力。”對此規定,有人理解為我國《民法典》對債權轉讓採用‘通知到達生效’原則,也就是對已成立的債權轉讓協議,債權人未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的,因缺乏法定的生效要件而未生效。也有觀點認為,根據法條的字面意思,規定的是“未經通知,對債務人不生效力”,而不是轉讓合同不生效。這兩種理解,即對債務人生效和使轉讓合同生效,兩者產生的法律效果是完全不同的。

合同是否成立,取決於當事人的主觀意志,體現的是雙方自願的原則。債權轉讓協議的當事人,只有債權人(轉讓人)與受讓人,債務人並沒有參與訂立,其非此合同的當事人。所以,當債權轉讓的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該合同即成立並生效。而且,通觀各國立法及民法理論(德國、法國等),幾乎均主張債權之轉讓,依當事人之間的讓與契約或者相應的原因關係,即生債權移轉之效力,其間不存在履行行為,但非經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對於債權轉讓協議何時生效的理解,王利明教授的觀點亦可為典型代表:“對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讓與關係而言,是否通知並不是債權讓與的構成要件,通知不應當影響債權人和受讓人債權讓與協議的成立,即一旦當事人之間達成債權讓與協議,則該協議在當事之人間發生效力,債權發生移轉,任何一方違反協議,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3]

綜上,債權轉讓協議中的“通知”不是債權轉讓協議生效的要件,債權轉讓協議自雙方訂立時起即成立並生效。

二、 關於生效的效力

關於債權轉讓的效力,我們可以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所謂對內效力即是發生於債權轉讓當事人之間的效力;而發生於讓與當事人和第三人之間的,則稱為對外效力。(1)對內效力具體即是該協議對債權人產生的效力和該協議對受讓人產生的效力。債權由轉讓人(原債權人)轉移給受讓人,轉讓人脫離債的關係,受讓人取代轉讓人成為債的關係的當事人,即新的債權人。(2)對外效力即是該協議對債務人(債權人與受讓人作為協議的雙方當事人)產生的效力。

我們國家如果存在著債券的話,那麼是可以進行轉讓的,在進行轉讓的過程當中,需要首先簽訂一個債權的轉讓協議,這個協議生效的時間指的就是在,協議成立之後,你當然誠意的話,那麼就存在著對內的牽制的效力和對外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