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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什麼時候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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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交易中,一份有效的股權轉讓合同是基礎,沒有這份具備法律效力的合同,就沒有要求變更登記的依據;股權轉讓合同是有效性決定整個股權轉讓交易的合法性,要使股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就必須嚴格把握公司法的限制性規定,尤其是對外轉讓股權時不能侵犯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股權轉讓什麼時候發生效力

簽了一份有效的股權轉讓合同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企業的股權發生變更時,應在企業章程、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然後還要在工商登記機關進行變更登記。在企業章程和股東名冊中對股權變更進行登記即為企業內部的登記手續,而在工商登記機關進行變更登記手則為企業外部的登記手續。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