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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債務與連帶債務的區別是?

債務債權 閱讀(3.01W)

公司在運作時,避免不了資金的短缺,這時候可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作為債權人,公司債務人們有連帶責任償還債權人所有債款,即連帶債務。債務還可分為共同債務,那麼共同債務與連帶債務的區別是什麼?本站小編找到以下資訊為大家解答。

共同債務與連帶債務的區別是?

一、共同之債與連帶之債的概念

共同之債:數人共負一個債務,在對外關係上無各債務人的應有部分,為共同共有債務,又叫共同債務,例如夫妻共同債務,家庭共同債務,合夥債務。

連帶之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外享有連帶債權或負有連帶債務的債。在連帶之債中,多數債權人中的任何一個人都有要求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的權利,這種連帶關係稱之為連帶債權;多數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這種連帶關係稱之為連帶債務。連帶之債只有法律規定的時候才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一十八條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二、共同之債與連帶之債的區別是什麼

共同之債與連帶債務二者在效力上並不完全相同,它們的區別是:

1、共同之債雖可準用連帶債務之規定,但這僅是因為給付不可分,而非實質上有連帶關係,因此,當給付變為可分時,即成為可分債務。而連帶債務不問給付可分不可分,當事人之間均為連帶關係;

2、共同之債不可部分履行,連帶債務可以部分履行;

3、對連帶債務,由於當事人之間有連帶關係,所以,就一債務人發生之事項,如履行、免除、抵銷、混同、請求等,有絕對效力,而對共同之債,除履行外,僅有相對效力。

三、不可分之債、連帶之債的內涵和外延

因共同之債與不可分之債在對外關係的上是相同的,因此,只要清晰不可分之債和連帶之債的劃分標準、形成原因、功能目的、整體履行的原因方面存在的不同,就可以明瞭不可分之債、連帶之債、共同之債的範圍和適用。

(一)劃分標準連帶之債是以“債的主體”相互關係對債進行的一種劃分,不可分之債是以“債的標的”進行劃分的。連帶之債和不可分之債是對債進行的不同層面的觀察得出的。

(二)形成原因正因為連帶之債與不可分之債劃分的標準不同,因而導致各自形成原因也是有區別的,連帶之債的連帶性完全是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意願決定的,法律規定上面一論述,關於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民法的精神可知,法律充分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因此如果雙方約定債權連帶享有、債務承擔也連帶,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禁止性規定,法律都是不會禁止的;不可分之債的不可分性源於給付標的的客觀性質,不可分之債實質上是數個獨立的債權債務,只是因為給付的不可分性而使數個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相互結合。

(三)履行的方式和原因不同連帶之債的連帶債權中,債權人為複數,在履行期限屆滿之日,任何一個債權人能夠請求債務人為連帶債權之全部給付,債務人向任一債權人清償其債務,就構成債務的解除,連帶債權中的債務人享有充分的自由,債務人可自由的選擇債權人中的任何之一向之履行債務,法律對他們未施加任何的限制。不可分之債的不可分債權則要求債務人向全體債權人為清償,或者債務人向全體債權人委託的人進行清償,不可分之債的債務關係才能告解除,債務人向債權人中任一為清償而該債權人未得到其他債權人授權,即該清償不發生消滅債務的法律效力,債務人對不可分債權人仍負有清償的義務,該債務人只能向受領全部清償的債權人主張不當得利。

從上面的資訊中可以得知,共同債務與連帶債務的區別在於,兩者的債務人對外關係不同,概念不同,履行的效力不同。對於連帶債務的關係比較複雜,想要了解更多的話,可登陸本站網站進行諮詢,有專業律師對其解答幫助大家認識。